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业绩和警示等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