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