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并责令其在十日内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待理证,并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