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并责令其在十日内接受处理。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待理证,并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