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并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营运证明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对依法暂扣的车辆或者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