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