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