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