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