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安监、质监、旅游、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