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