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申请,为其提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