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货物托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