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五节 物流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