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汽车租赁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