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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