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