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校正,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