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校正,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