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应当经过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的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上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