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

(二)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