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客流向和道路客运站(场)等级、建设规模、停车面积、候车面积等指标,核定道路客运站(场)进站车辆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的数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