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统筹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