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供求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线、支线统筹招标的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