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十一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