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对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