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对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