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天然气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重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