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严禁在天然气输配、储存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征得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批准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