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安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安全防范措施,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作业。除消防、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天然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天然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