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七条已修改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天然气器具;(二)不提前通知用户停气;(三)不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四)向用户供应质量不合格的天然气;(五)违反规定擅自供气。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