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六条已修改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热值、压力等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并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或减少供气量的,应提前通知用户,重大的设备检修应报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发事故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