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三条已修改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市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