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订购书籍报刊或者到其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名目为由,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摊派或者要求赞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