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税款,并执行国家和本省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禁止预先征收税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