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安排非本地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