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经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意见,向户籍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非本地户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取得《暂住证》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州(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