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与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