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或者安全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有突出贡献的;(三)研究、推广矿山安全科学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对矿山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