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