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持有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