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一)督促矿山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代表职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三)发现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及时解决;

(四)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停产,如建议无效,有权组织和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