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