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