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四十条已修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