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