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