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