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