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