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