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