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