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